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274号
原告:吕彬,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阜阳市颍泉区,现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5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吕彬与被告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吕彬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彬以漏列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彬负担。
审 判 长 汪 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