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274号 原告:吕彬,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阜阳市颍泉区,现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5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吕彬与被告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吕彬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彬以漏列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彬负担。 审 判 长  汪 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