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阜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4执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0000014304(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1204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另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知书; 二、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体查询情况附表);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局说明情况,限期履行; 四、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 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银行存款以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申请执行人债权现暂未能实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