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执3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5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9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09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两次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有车辆信息(已轮候查封)、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市内已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其高消费;因本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