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明昌与***、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2民初3912号
原告:*明昌,男,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5501。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明昌诉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2018年9月6日原告*明昌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明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明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