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615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巨良,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3412007050855501。
原告***与被告***、*巨良、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