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博融汽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执3825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3#501,组织机构代码68975098-6。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宿州博融汽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6897513-4。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博融汽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宿州博融汽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履行20万,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302执38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