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颍上县教育局与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226执字第1263号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人民西路。
被执行人: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综合楼3#501,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与被执行人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进
审判员***
审判员周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