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919号
原告:***,男,1966年08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1号枫林源筑小区12#商业楼S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1687686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邳州市邳城镇。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