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559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1号枫林源筑小区12#商业楼S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168768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