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559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1号枫林源筑小区12#商业楼S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168768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