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3062号之二
原告:淄博和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华鲁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阜蚌路1号枫林源筑小区12号商业楼S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永康镇东村牛市三组19号。
被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王营行政村**40号。
第三人:***,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城镇草寺村2组412号。
原告淄博和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淄博和阳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和阳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和阳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858元,减半收取计1929元,财产保全费1409元,合计3338元,由淄博和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