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83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霍怀知,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忠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XXXXXX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坐落于宿州市汴河路中煤大厦1号楼1602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XXXXXX元予以冻结。
二、对**、***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汴河路中煤大厦1号楼1602室房屋(房地权证宿字第20XX69)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