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8256号
原告: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韦浩,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3793672.92元及逾期利息569050.00元(自约定所涉工程竣工验收之十日内起即2015年7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暂计至2017年8月3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月17日,被告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原告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37款第37.1项内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双方就本案争议的解决应当提交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原告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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