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执2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莲池社区颍上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3403663813。

法定代表人:王影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州市宿马代产业园宿州大道与钟道路交叉口东北角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756026631。

法定代表人:顾振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森,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2017)宿仲调字第17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安徽**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宿州仲裁委员会(2017)宿仲调字第17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 青

审判员 闫志新

审判员 路萍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谷光亮

书记员刘洋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