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执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莲池社区颍上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3403663813。

法定代表人:王影侠。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州市宿马代产业园宿州大道与钟道路交叉口东北角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756026631。

法定代表人:顾振安。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2017)宿仲调字第17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仲裁期间,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路东侧、××北侧××苑××#楼(房地权宿字第××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皖1302财保255号民事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财产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路东侧、××北侧××苑××#楼(房地权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安徽**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安徽**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耿 青

审判员 闫志新

审判员 路萍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谷光亮

书记员刘洋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