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82执1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10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3412005518180364。
法定代表人:胡寅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5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工程价款48755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