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3396号之一
申请人:***,男性,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10号,法定代表人谢芬修。统一机构代码:913412005518180364。
本院在执行***与***、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约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2020)皖1202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最后一期债务于2022年12月履行完毕,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202执339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取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