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5290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赛赛、薛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艳平,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18180364。
法定代表人:胡寅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艳平、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信息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