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40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18180364。
法定代表人:谢芬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阚 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卜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