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40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18180364。

法定代表人:谢芬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阚 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卜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