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

施文秀与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2民初2960号
原告:施文秀,女,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清河居委会双清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181803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秀诉被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确定被告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局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为由退回。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因此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有权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施文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