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阜执字第00023-1号
申请执行人:段华亭,男,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付远昌,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经对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多方查询,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阜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