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亳执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车辆进行调查均未发现相关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本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