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颍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州执字第003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孟召群诉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做出的(2013)阜民一终字第0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提供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阜民一终字第0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