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亳民二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将一审的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手续未送达***,而送达于杨德伦,但并未注明***与***之间的关系,也未证实***收到一审的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手续,故一审程序违法。本案***起诉要求***、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的主要依据为“借条”,但一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的阐述不够清楚;应将该“借条”中约定的“期限半年”和“如有不良情况有担保人负全责”,结合***提供的2012年5月15日“承诺书”的内容进行阐述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以此认定该笔借款承担责任的证据和理由。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佘朝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梁建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