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恢17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 2 号重庆咨询大厦 A 座 8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5666894C。
法定代表人:田颖骊,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东风巷 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7742857601T。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芙蓉路 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5U3Y8L5E。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5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将被执行人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的股权作价16811130元以物抵债给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能兑现的金额为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等(应扣除以物抵债兑现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恢1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毕 毅
审 判 员 郭胜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敬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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