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恢549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786G。
法定代表人向党,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东风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285760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芙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Y8L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中实自来水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24号2单元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7668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实自来水管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渝0105民初27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偿还3497423.55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只查封到**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X号X幢X-X房屋,本院依法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兑现金额3462842.88元,未能覆盖所有债权。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恢5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志
审判员黄泰萌
审判员鲍伟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江渝
书记员刘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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