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37号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563319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02月06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15号11幢7-3,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2********。
被执行人: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9月03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04月23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05月31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新城港城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7460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资产暂不能处置,申请人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04执1351号的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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