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江北国咨小额贷款公司与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公司重庆中实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5执6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566689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东风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285760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芙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Y8L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5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05执66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