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4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巴俊伟,男,1988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659号3幢506户,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880302003X。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临泉路210号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493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0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临泉路210号3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4民初45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2.45元),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2、被执行人***与姚孝珍共同共有的位于颍州区××路××路××花园××#楼××室不动产已被本院以(2021)皖1204执437号执行案号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上述查封的不动产进行处置。3、被执行人***不动产拆迁款已被本院轮候冻结。4、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申请执行人10万元的债权及利息未能受偿。本院将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结果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颍辉
审判员 于金龙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