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4执2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鲍学强,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临泉路210号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49374。
法定代表人:白翠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与安徽省阜阳市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皖1204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2019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2019年12月4日本院已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在霍邱县西山林场工程款(该款经结算后支付),经本院依法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财产信息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已纳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12万元及利息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