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4963号
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43993。
法定代表人:朱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传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君
书 记 员 昌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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