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203民初12096号 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38号西王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77号3号楼10层1001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1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莱西市河头店镇东***村69号,身份证号3702251955********。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泾阳县崇文乡虎皮***郑组55号,身份证号6104231981********。 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开庭前撤回对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青鸟公司诉称:1.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250012.31元;2.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暂计55293元,以250012.3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3.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3000元;4.被告安徽公司对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上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被告***对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原告采购消防报警设备。经双方对供货情况进行对账结算,2020年4月18日,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截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确认应付原告欠款250012.31元,并承诺于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则按日支付未付款金额百分之4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被告***作为保证人,承诺对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系被告安徽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被告安徽公司应对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今被告安徽公司青岛分公司就上述款项分文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0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7万元,余款7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前将票据号 230345207705820200426625448977金额为284283.86元的汇票退还被告(具体退还程序原被告自行协商); 三、如二被告未按上述一项履行,需另行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剩余未付款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2倍的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可针对全部剩余未付款及逾期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被告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6225元,减半收取3112.5元,由二被告负担(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上签名或**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 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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