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02执663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14903439-9。
法定代表人:杨国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现代城,组织机构代码7467655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民终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因处置时间过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周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