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3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三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060(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南侧中铁一局综合楼六楼12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6369966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了(2019)皖1203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楼工程款共计2600000元,于2019年9月19日前支付900000元,于2019年10月19日之前支付900000元,余款800000元于2019年11月1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逾期不履行,被告***一置业有限公司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下欠的数额以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且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可按照下欠的数额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被告就本案的16#楼工程款、违约金、维修金一次性调解终结,以后双方永无纠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60元,减半收取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1月8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保全查封了***一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颍东区幸福路366号阜阳食品大商城一期20号商业楼103、107室不动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一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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