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亿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顾庄村贾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79932351。
法定代表人:贾少臣。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三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060。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
本院在执行阜阳亿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116元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春宇
审判员 许彦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