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03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牛传龙,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三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0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3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