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2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三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0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南侧中铁一局综合楼六楼12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636996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2)皖1203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十一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十一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十一建筑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案涉工程已经五大主体验收合格,但源一公司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对主体结构进行变更、拆墙、砸墙、切割墙体、钻孔,对房屋主体结构及墙体保温层造成二次损坏。源一公司已就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屋面渗漏主要原因系增设出屋面立管造成屋面防水卷材被破坏,且未见加强措施,立管与屋面防水材料间封堵措施失效,存在明显间隙。故,由于源一公司非正常使用的行为造成的房屋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从案涉维修造价鉴定意见来看,鉴定人员未对18#、19#、20#楼外部情况进行实际测量,而是依照图纸及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进行了估算,以此计算出的维修费用不具有客观真实性。鉴定机构于2023年11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只加盖了单位公章,不具有合法性,缺乏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且数据亦不客观真实。一审法院未考虑源一公司二次损坏房屋的过错行为,将案涉外墙维修损失认定由十一建筑公司承担,有失公平。 源一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源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十一建筑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并支付维修费用433428元;2.本案诉讼费由十一建筑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12日,源一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十一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阜阳食品大商城一期16、18、19、20号楼,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全部内容(不包括消防和电梯工程),合同价19270000元。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十一建筑公司对阜阳食品大商城一期16、18、19、20号楼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上述工程于2017年8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3月29日,源一公司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十一建筑公司发函,要求十一建筑公司对阜阳食品大商城一期工程16、18、19、20号楼存在的屋面漏水、局部保温层脱落等质量问题进行维修。2021年6月8日,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颍东区分局向源一公司发出《关于对阜阳食品大商城一期工程外墙外保温层脱落、开裂、起鼓问题的紧急通知》,针对包括16、18、19、20号楼在内的阜阳食品大商城一期工程部分立面外墙外保温层局部出现不同程度的脱落、开裂、起鼓现象,要求源一公司立即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阜阳食品大商城一期工程外墙外保温进行全面检查。 十一建筑公司曾因食品大商城16#楼工程款支付与源一公司产生纠纷,诉至一审法院。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9年8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对16#楼工程款、违约金、维修金等一次性调解终结,永无纠纷。源一公司同意本案中不再主张16#楼维修费用。 一审法院依据源一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安徽晨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阜阳食品大商城一期工程18#、19#、20#楼部分立面墙外保温层、屋面防水不同程度的脱落、开裂、空鼓、漏水情况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为:18#、19#、20#楼部分立面墙外保温层、屋面防水不同程度的脱落、开裂、空鼓、漏水情况维修价款为325640.65元,其中18#楼维修价款160150元,保温外立面维修价款25448.47元,外墙真石漆维修价款26638.59元,屋面防水维修价款99863.26元;19#楼维修价款90673.22元,保温外立面维修价款18473.71元,外墙真石漆维修价款19337.62元,屋面防水维修价款48383.4元;20#楼维修价款74816.93元,保温外立面维修价款11404.62元,外墙真石漆维修价款11937.96元,屋面防水维修价款47581.92元。源一公司支付鉴定费10000元。 一审法院依据十一建筑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安徽建工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阜阳食品大商城一期工程18#、19#、20#楼工程屋面渗漏及外墙保温系统空鼓、脱落原因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十一建筑公司申请取消对外墙保温系统空鼓、脱落原因进行鉴定。因无19#楼钥匙,鉴定部门无法对19号楼进行现场查勘。因20#楼屋面已经进行维修,导致渗漏因素可能因维修而改变或消除。故鉴定部门无法对19#、20#楼渗漏原因进行鉴定。针对18#的鉴定结论为:1、经现场检测,1-1~1-16/1-A~1-E轴屋面存在多处渗漏痕迹,渗漏主要集中在梁板交接处、现浇板板底及屋面检修口处;2、1-1~1-16/1-A~1-E轴屋面渗漏主要原因为:增设出屋面立管造成屋面防水卷材被破坏,且未见加强措施,立管与屋面防水卷材间封堵措施失效、存在明显间隙;屋面女儿墙上翻处防水卷材与女儿墙间存在明显间隙,固定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十一建筑公司支付鉴定费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源一公司与十一建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案涉阜阳食品大商城一期工程18#、19#、20#楼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并未过质量保修期,对于案涉工程存在的屋面渗漏及外墙保温空鼓、脱落等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一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安徽晨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18#、19#、20#楼部分立面墙外保温层、屋面防水不同程度的脱落、开裂、空鼓、漏水情况维修价款进行鉴定,其中18#楼保温外立面维修价款25448.47元,外墙真石漆维修价款26638.59元;19#楼保温外立面维修价款18473.71元,外墙真石漆维修价款19337.62元;20#楼保温外立面维修价款11404.62元,外墙真石漆维修价款11937.96元,合计外墙维修价款为113240.97元。故十一建筑公司应当赔偿源一公司外墙维修损失计113240.97元。 关于屋面渗漏维修损失价款的承担。本案中,根据安徽建工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18#屋面渗漏原因检测报告,屋面渗漏主要原因为:增设出屋面立管造成屋面防水卷材被破坏,且未见加强措施,立管与屋面防水卷材间封堵措施失效、存在明显间隙;屋面女儿墙上翻处防水卷材与女儿墙间存在明显间隙,固定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从以上鉴定意见可以看出,导致屋面渗漏的原因既有增设出屋面立管造成的原因,也有工程本身的原因,考虑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存在源一公司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擅自进行改造、改变用途的事实,根据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源一公司和十一建筑公司分别各自承担70%、30%的责任。故对于18#楼屋面防水维修价款99863.26元,应由十一建筑公司赔偿源一公司维修损失29958.98元(99863.26元×30%)。十一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亦同时申请对19#楼、20#楼屋面渗漏原因进行鉴定,但因鉴定人员无法进入19#楼进行现场查勘导致无法对19#楼进行鉴定,其责任应由源一公司自行承担,关于20#楼源一公司已经实际维修,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案涉工程均系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在无法查明导致19#、20#楼屋面渗漏原因的情况下,对于源一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要求十一建筑公司承担19#、20#楼的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十一建筑公司应支付源一公司维修费用143199.95元。对于源一公司支付的鉴定费10000元,酌定由十一建筑公司承担4300元;对于十一建筑公司支付的鉴定费40000元,结合案情,酌定由源一公司承担28000元。折抵后,源一公司还应向十一建筑公司支付鉴定费23700元。为避免诉累,将该款从源一公司应得维修款项中扣除。故十一建筑公司还应支付源一公司的维修费用为119499.95元(143199.95元+4300元-28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维修费用119499.95元;二、驳回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02元,由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13元,由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89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双方约定,十一建筑公司在保修期内对其所施工的工程应承担工程维修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十一建筑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屋面渗漏及外墙保温系统空鼓、脱落原因进行鉴定,后十一建筑公司又申请取消对外墙保温系统空鼓、脱落原因进行鉴定。十一建筑公司虽称案涉楼栋外立面、外墙真石漆质量问题系由源一公司二次破坏造成,但并未举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参考维修造价鉴定意见认定十一建筑公司就该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应向源一公司赔偿维修损失,并无不当。经鉴定,案涉18#楼屋面渗漏问题既存在源一公司擅自增设出屋面立管的原因,亦存在工程自身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就18#楼屋面渗漏问题源一公司自身承担70%维修责任、十一建筑公司承担30%维修责任,亦无不妥。十一建筑公司虽对本案维修造价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十一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9元,由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