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民申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50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三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0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47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第***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4)皖120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已违反了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3项、第4项的规定,给申请人造成利益损害。原判决内容认定违反此内容,认定主要劳务费是被申请人1举证***和***的劳务费清单不是事实,那两张清单是被申请人1伪造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时明示被申请人1是否对举证材料进行真假鉴定。本判决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四项内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的规定,原判决认定违反这一规定内容,认定被申请人1伪造的清单主要证据也没有经过质证:就偏听偏信被申请人1的陈述及不实的举证材料,庭审时应当提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之间是否有“劳务合同”,就判定申请人拖欠了被申请人的劳务费:为此被申请人1在申请执行过程中不敢面见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二、原判决有明显的事实错误,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原判决是“提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也没有收到判决书;直到通知执行,申请人才去档案室调卷得到本案判决书,知道被申请人1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 ***提交意见称,***叫我跟***干活的,我是通过***认识的***,***没去过一回。 ***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从一审***提供的证据2016年到***2024年起诉时已远远超出三年的诉讼时效,并且***一审也明确其从未找***及***催要过款项,故一审认定***对***的起诉超出诉讼时效认定正确。第二,***于***根本不认识***和***、***,也从没有将公司的劳务分包给***、***或***。原告起诉的两个欠条,这个欠条也不能够证明与***及***存在任何关系。故原告认为***、***承包***的工程没有任何依据,以及***在***从事劳务也没有任何依据,***与***、***存在什么关系,由法院查明,与***、***没有任何关系。第三。***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也没有说明理由,一审对***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因此我们认为***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签名的两张清单是伪造;再审申请人***一审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判诉讼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一审判决书按***本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穷尽手段未能有效送达本案判决书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告送达,本案的送达方式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对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