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标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皖1282民初8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标、秦文志、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涛
书记员 刘晓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