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82民初338号 原告:***,女,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界首市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508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5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毛佑军,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6000元。2018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预交受理费700元,应退还600元)。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