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0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宁亚东,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阜阳市颍泉区,现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阜阳市颍泉区,现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508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亚东与***、***、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待评估,我院于2018年8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