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4执1617号
申请人:**,男,19690501出生,46岁,汉族,住阜阳市颖东区。
申请人:***,男,19900812出生,2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02199008120570,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文峰北巷1号1幢206户。
被执行人:***,男,19710813出生,4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1197108134510,住阜阳市颖东区插花镇前于村东杜庄70号。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15186508-7。
被执行人: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颖东区开发区中兴路16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55923910-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03604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