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3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50870。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3执4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