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执30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8月8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开发区中兴路,组织机构代码5592391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振兴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6752433。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15186508-7。
***与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2009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赔偿***为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阜阳金鼎丝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对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振兴南路振兴苑A#楼A101—A104室、B#楼B101—B106室的房产拍卖或变卖、折价款在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欠***1200910元本金范围内,在预留案外人***2014年7月17日抵押债权之后享有受偿权。因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受理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2执30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