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3089号
原告:**,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