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395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14230.6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合肥天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齐云路17号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14230.6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查封合肥天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齐云路17号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子钰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书 记 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