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23执201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皖1623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7月26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623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翔
审判员 顾峰
审判员 李磊
书记员 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