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5民初1708号
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经济开发区王化路东侧、纬五路北侧安徽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4581776L(1-1)。
法定代表人:闫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豪,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亮,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教育局,住所地阜南县富陂大道东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5003180975B。
负责人:陈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杰,该局职工。
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豪,被告阜南县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3415.59元及利息135493.12(暂算至2020.12.31日)(从2015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日,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了编号为20130203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阜南县实验幼儿园教学楼的框架四层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4195672.09元;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决算审计后付决算总价的95%,余款5%在满一年,质量回访合格付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5年9月31日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019年经阜南县审计局审定造价为3996534.59元。现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一直拖延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3415.59元,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被告阜南县教育局辩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23415.59元,但不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阜南县实验幼儿园教学楼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22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为4195672.09元,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基础完工后甲方付乙方合同总价20%;第二层、第四层封顶各付20%(计40%);所有墙砌完付总价15%;竣工验收后付10%,决算审计后付决算总价的95%,余数5%在满一年,质量回访合格付完。合同通用条款中违约部分载明:“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合同专用条款违约部分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均为空白处划除。该合同由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并加盖公章。2015年9月31日案涉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2019年11月5日,安徽省阜南县审计局出具南审投报[2019]728号审计报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结果表明,阜南县2012年自筹资金新建幼儿园(实验幼儿园)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送审工程造价为4195672.09元,经审计,该工程审定造价为3996534.59元,核减199137.5元。
2016年10月30日,教育工程质量回访记录载明:案涉项目已回访,提出问题已由监理监督整改。
2019年11月11日,阜南县财政(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表载明案涉项目拨款内容及比例为审计后付审计价的95%,项目资金合同或审计价为3996534.59元,已拨款金额为3573119元,本次申请拨款金额为223588.86元,累计拨款金额为3796707.86元。
2020年8月6日,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阜南县教育局开具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199826.73元和223588.86元,合计423415.59元。
被告阜南县教育局于2013年12月12日支付工程款839134元,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工程款839134元,于2014年4月18日支付工程款845934元,于2014年6月30日支付工程款629350元,于2016年1月28日支付工程款419567元,以上被告共计支付原告案涉项目工程款3573119元。原告对上述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73119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4195672.09元,决算审计后付决算总价的95%,余款5%在满一年质量回访合格付完,后经审计决算案涉工程审定造价为3996534.59元,案涉工程已经质量回访合格,至此,原告作为项目承包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决算总价支付原告工程款3996534.59元。被告累计已支付工程款3573119元,仍欠付原告工程款423415.59元,原被告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欠款423415.5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庭审中放弃对欠款利息的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发包人、承包人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视为没有约定,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因被告欠付工程款造成的实际损失,故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南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3415.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5元,由被告阜南县教育局负担3556元,由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淋方
(2021)皖1225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医院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告知事项
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7×××0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李民,办公电话0558-67××××0,188××××8286;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管办。邮政编码2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