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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0288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方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A区13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98001086C。 法定代表人:方义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经济开发区王化路东侧、纬五路北侧安徽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458177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方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的申请,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2142元,退回原告2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