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0288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方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A区13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98001086C。
法定代表人:方义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经济开发区王化路东侧、纬五路北侧安徽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458177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方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的申请,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2142元,退回原告2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