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5民初2546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4581776L。
法定代表人:闫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负担380元,本院减收38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