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豪宇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8084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豪宇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居委会后陈庄20号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MC905T。

法定代表人:陈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芝,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纯,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怡和广场A栋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7082637Q。

法定代表人:李中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豪宇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豪宇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82元,合计2107元,由原告安徽省豪宇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蕾